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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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pdf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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