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19年2月27日,140毫升造血干细胞混悬液从天津出关,送往近千公里外的韩国,为当地一名3岁血液病患者送去重生的希望。 贰 2019年2月18日,深圳罗湖海关查获28支人体血液样本,涉嫌“寄血验子”鉴定胎儿性别。 疑惑 同样是人体血液,一个被放行,一个被截留,为什么执法标准不一样呢? 权威解答 人体血液为特殊物品,可能带有传染病病原体,易引发传染病的跨境传播,并且有泄露人类遗传资源的风险。因此,携带和邮寄、快递人体血液和血液制品进出境时,需提前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下面就来详细解答一下特殊物品出入境的流程。 壹 何为出入境特殊物品? 特殊物品是指通过货物、旅客携带或邮递出入境的,在传染病传播方面有特殊意义,需要特殊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此类物品具有价值高、风险高、冷链运输以及对通关速度要求高等特点。 贰 如何判定是否归类为特殊物品? 一是依据特殊物品定义去判定 二是依据物品用途去判定 1. 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诊断以及人类医学、生命科学研究的出入境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 2. 用于国际间人类医学实验室间考评、参比用途的生物标准品。 3. 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诊断的研发、生产、注册的出入境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 4. 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及《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进出境特殊物品必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叁 特殊物品进出境流程 特殊物品的出入境流程可分为三步: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 1 检疫审批 入/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办理方式:“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网址:http://tswp.customs.gov.cn。 所需材料 (一)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2. 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3. 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注册证书; 4.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5. 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6. 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7. 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8. 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 进入风险评估程序的,须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除提供本指南第(一)项所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供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其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 海关会动态更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对于HS编码为法检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含有“V/W”(即进/出境卫生检疫)的涉及特殊物品相关HS编码的物品,海关会按照特殊物品判定依据,判断该物品是否为特殊物品。 下表为49个含有检验检疫类别“V/W”的涉及特殊物品相关HS编码,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的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新增的税号3002120092、3002150020项下的罕见病药品制剂也纳入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 2 检疫查验 入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前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报。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不予入境或者出境。 口岸海关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 对需实验室检测的入境特殊物品,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口岸海关的要求将特殊物品存放在符合条件的储存场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移运或者使用。 特殊情况 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出入境时应当向海关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3 后续监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特殊物品审批的用途生产、使用或者销售特殊物品。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记录。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海关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风险管理,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可能传播人类疾病的风险对不同风险程度的特殊物品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并采取不同的卫生检疫监管方式。 需实施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其使用单位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内,到目的地海关申报,由目的地海关实施后续监管。 法律责任 1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的; (二)伪造或者涂改卫生检疫单、证的; (三)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2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移运、销售、使用特殊物品的; (三)未向海关报检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的; (四)未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对特殊物品开展操作的或者特殊物品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未建立特殊物品使用、销售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 (五)未经海关同意,擅自使用需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的。 3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拒绝、阻碍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以上内容转自 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