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2项:会计信息
(1)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的有关情况,财务处理及时、规范。
【注释】
企业的会计信息,属于技术性比较强的认证项目,需要借助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辅助认证工作,并提交审计报告给海关,作为判断其是否达标的判断依据。
审计报告分为三种,一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是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三是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依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后,确认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了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有保留的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1、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2、因审计范围受到重要的局部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3、个别重要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1、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2、会计报表严重歪曲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海关判断企业的依据如下: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视为达标;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视为部分达标;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拒绝提交审计报告的,视为不达标。
(2)企业申请认证的,提交当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真实、完整、规范、合法;重新认证的,企业自成为高级认证企业起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真实、完整、规范、合法。
【注释】
企业所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其年度必须为申请认证的上一年和当年,审计报告所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必须符合《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其内容须真实、准确、完整、合规。重新认证的企业,每年均要求独立第三方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注明该企业财务状况真实、完整、规范、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