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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特点简析
  •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特点简析
  • 2017年06月15
  • 海关总署2014年10月8日颁布《信用管理办法》,同年11月18日又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企业管理制度框架及细则确定,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从2010年实施以来,很长一段时间作为海关对企业管理与规范的纲领性文件,对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引导企业规范自律、优化海关管理资源作出卓著的历史性贡献。但是随着国际国内市场形势的变化、市场经济发展对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迫切需求和海关风险管理制度的日趋完善,以及中国政府各部委包括海关参与国际间谈判和合作的广泛深入,该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客观实际需要。在此基础上,海关总署组织专家学者起草制定了《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分类管理办法》。以下是《分类管理办法》和《信用管理办法》的对比分析。


    (一)立法目的有调整


    首先,《分类管理办法》和《信用管理办法》在标题上不同;其次,在立法目的增加“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的内容,揭示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由分类管理制度发展到注重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最后,海关对企业的管理,由单一的注重进出口业务状况转变为将企业置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中去认证管理,同时将海关建立的信用管理体系纳入到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中。


    (二)管理类别与信用等级的衔接


    《分类管理办法》中,海关监管企业有五个管理类别:AA、A、B、C、D。不同的类别对应不同的管理措施。《信用管理办法》中,海关以企业信用状况为标准,将企业分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三个管理类别。海关认证企业,又可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按照“守法便利、违法惩戒”原则,适用不同的通关管理措施。

    新旧办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海关总署明确《分类管理办法》的AA类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后直接过渡成为高级认证企业,海关每3年对高级认证企业进行一次重新认证;原A类企业直接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海关通过内部各通关管管理系统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评估,并实行不定期重新认证;原B类企业直接过渡到一般信用企业;C类和D类企业则由海关按照《信用管理办法》重新审核并确定信用等级。


    (三)建立了企业认证制度,加紧和国际接轨


    《信用管理办法》充分引入《标准框架》中AEO制度的先进理念,正式明确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因此,高级认证企业可以享受AEO互认国家、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四)企业的信用信息将向全社会公开


    《信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海关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布以下信息:

    1.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2.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3.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4.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性要求,企业需要更严格地遵守海关的规定,避免受到海关的处罚,影响企业的信用状况。


    (五)适用标准不再严格区分报关企业和非报关企业


    原《分类管理办法》中,对于报关企业和非报关企业进行了严格区分,适用不同的标准,但新的《信用管理办法》不再注重区分报关企业和非报关企业,基本上适用同一标准,只是在特定条款对报关企业和非报关企业有不同的要求。


    (六)分类标准的设定更加全面、科学、合理


    《信用管理办法》在企业分类标准的设定上较之于以前更加全面、科学、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证企业的认定标准比以前更加全面。对外公布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较之于以前的《分类管理办法》的认定标准更加全面。新认证标准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高级认证共5大类18条32项,一般认证共5大类18条29项。其中前4类为基础标准,第5类为附加标准。而之前的A类、AA类企业认定标准在实际评定时更多是从进出口守法规范方面考虑,在其他方面要求几乎没有。


    2.明确了失信企业认定的具体标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则确定为失信企业。这方面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中C、D类企业认定标准相比较有显著不同,主要以公正、公平角度和教育规范为主的原则出发,考虑到一些业务量非常大的企业,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较多,特别是一些轻微的违法案件,如果不设定一个处罚金额的标准,将会让一些资信良好的企业,因为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被归入失信企业。改变了《分类管理办法》中指标一刀切的做法,综合评判、考虑大小企业以及进出口业务量不同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对值指标(如差错率、违法次数占比等)。


    3.取消了确定认证企业进出口额的量化标准。《信用管理办法》取消了企业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2万票(中西部5000票)和3000票以上的规模标准。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违法惩戒、守法便利”的管理理念,有利于营造公平合理的营商环境。


    4.取消了新注册企业须适用当前信用等级满1年的时间限制。《分类管理办法》均要求符合当前A、B类企业信用等级满1年,才可申请更高信用等级。新的《信用管理办法》则规定一般信用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按照《信用暂行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向海关提出申请,进行相应的认证。


    5.对某些项目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报关企业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标准从累计处罚金额为50万元下调为10万元;对于认证企业连续“无走私犯罪、走私行为”的年限由1年调整为2年,同时增加了加工贸易手册报核率、滞纳税款报关单率以及查验成案率等指标。


    6.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认证。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海关或者申请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中介机构认证结果经海关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这个规定充分体现海关简政放权、专业化转型的重大改革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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