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外汇局对进出口企业实施主体分类管理。从过去货物贸易外汇监管的经验来看,大多数进出口企业能够合规守法经营。因此,外汇局将大多数正常、合规经营的企业作为A类,享受各项便利化的政策措施。同时,外汇局通过全面实现非现场监测以及现场核实、调查,将存在可疑及违规行为的企业确定为B类或C类进行重点监管。这样,可以将外汇局有限的监管力量集中于少数管理对象,通过针对少数企业的严格管理,形成威慑力,引导和激励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绝大多数合规守法经营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均可享有最大程度的便利。只要企业对外贸易活动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能够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及时报告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企业就能充分享受改革带来的政策便利。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下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1、《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 ,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 、B、C三类。 》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 、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 ,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 ;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 》》 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 》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 1、名录 只有名录内的企业方可在银行办理对外贸易收付汇 。对于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或者无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但有客观需要需开展贸易收支业务的企业,必须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企业名录登记之日起 ,至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为辅导期 。外汇局对企业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 如遇名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情况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遇企业注销应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 2、收支原则 出口和收汇需遵循主体一致性原则: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报关单经营单位(即收发货人)与售付汇主体一致。 3、义务性报告 (1)贸易信贷报告 (2)贸易融资报告 90天以上 ( 不含) 远期信用证 、90天以上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 (3)转手买卖收支时间差报告 单笔合同项下离岸转手买卖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收或支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业务。 (4)辅导期业务报告 。 辅导期企业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 4、非现场检测 按月对企业进行监测,通过系统或人工筛选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的企业,收支或结售汇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非现场核查,并在非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将企业列入现场核查。 5、现场核查 经过非现场筛选后,对需核查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企业需在现场核查环节解释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偏离的原因等。 6、B、C类企业的分类标准 》指标超限且没有合理解释; 》不执行政策或消极抵制监管; 》违规受罚或其他部门要求联合监管; 》分类期间情况继续恶化;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及时办理收汇业务 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 【2017】9号 单笔 10万美元 ( 不含)以上的对外付汇业务 ,( 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 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 “报关信息核验” 模块 , 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 ,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 更多国际贸易最新动态,请关注一关通官网 www.ygt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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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战略支持部 部分内容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