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具体列名与一般列名。具体列名,是指一项商品在税则中的相关税目条文(包括商品名称或商品描述)比较具体。所谓一般列名,是指有关税号的税目条文仅仅涵述商品的类别,而没有采用必要的方法或标准明确规定其所涵盖的商品范围。显然,具体列名与一般列名是在归类过程中进行两个或多个税号比较时的一对相对概念。

结论二个税号属同一类商品,可比较它的内涵和外延, 一般来说内涵越大、外延越小,就越具体。


规则三(二)款是讲不能按以上规则归类的混合物、组合物和成套货品,如能确定构成其主要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应按这种材料或部件归类。但是,要确定商品的主要特征、不应只有一个标准,要根据其各种构成材料或部件的价值、重量、体积等以及商品的用途来确定,需要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
本款所述的成套货品,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为零售包装
2、由归入不同税号的货品组成;
3、用途上是相互补足、配合使用的。
例如,方便面,一个包装里有一个速食面和一小包调味料。我们无论从价值或者用途都可以确定是速食面而不是调味料为该种商品的主要特征。因此,方便面应归入税号19.02“面食”而不是归入税号21.02“混合调味品”项下。

如果按规则三(一)或(二)都不能解决的归类问题,则应按规则三(三)办理。这是一条“从后归类”的原则,即将某个商品似乎都可以归进去的所有税号加以比较,并按排列在最后的税号归类。

这种归类方法首先是为了求得统一,其次也是符合《协调制度》结构的。因为《协调制度》的商品排列一般是列在后面的要比列在前面的加工程度更为高级,所包括的范围更为广泛,从后归类一般来讲更为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