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则二 (一)税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货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不完整品(incomplete article)是相对于完整品而言的。一般是指一个物品,根据其生产设计要求,从其外观形状、构造、组成材料上判断,还缺少某一零件,但无论从其价值、用途等方面考虑,所缺少的部分并不影响我们对该物品的基本特征的判断,因此,仍应按完整品归类。
例:少了一个轮胎的汽车,仍应按汽车归入税号87.02至87.05。当然,若汽车少了一个底盘,则不成其为汽车,而只能按车身归入税号87.07;而单独进口的汽车底盘则归入税号87.06。
例:缺少开关的彩色电视机仍按彩色电视机归类
未制成品(unfinished article) 通常,根据其生产设计的要求,工业制品都要经历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一般生产加工过程。一般来说,对于原材料,应首先考虑按其材料属性进行归类;对于成品,则除了考虑材料属性之外,还必须考虑其功能、原理、用途等。而对于半成品,则首先必须根据其生产设计要求确定其加工程度,然后再根据其加工程度确定其归类。因此,这里的“未制成品”,应当是指那些在生产工序上介于半成品与成品之间的产品(例如,毛坯):从外观等方面判断具有成品的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用,还需经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产品。
例:一块3cm×4cm×3mm的不锈钢片,经铸造机床压铸成已具有制成品或零件大概形状或轮廊的机器零件的制冷压缩机零件坯件,但需经过其他金属加工机床的进一步精加工(如抛光等)的,应归入税号8418.9000,视为制成品。
未组装件(unassembled article)及折散件(disassembled article)。在现代社会里,一方面,一件工业制成品,往往都是通过标准化作业的生产流水线生产出来的“组合品”,其基本的生产工序为:原材料→零件→部件→成品。从零件、部件到成品一般都是通过装配工序组合而成的。另一方面,工业品生产出来后,除了满足当地市场上的生产和消费需要外,还会投放到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例如,国际贸易)。为了降低包装、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成本,可以选择以未组装件(unassembled article)及折散件(disassembled article)出厂、进出口甚至销售,随后通过一些紧固件(如螺丝、锣帽等)将其组合或重新组合起来即可投入使用。
